行政罚款不予处罚(行政罚款多少可以当场处罚)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但考虑到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况,而实际上不执行行政拘留。
其主要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等完全对违法行为人的放任不管,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意味着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是成立的,要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是对其行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只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同时应当明确说明不送违法行为人到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可以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此后行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因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事由,公安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其主要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不予处罚,并不必然认为相对人具有违法行为,如,(1)即便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违法行为但因为行政机关所调查到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依然不能作出行政处罚;(3)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4)经过调查核实相对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但在不予行政拘留中,并不是作出不予行政拘留决定书,而是根本就没有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不予处罚的,没有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公安机关也不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
主要观点来源于:徐伟红、高文英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309页、第326-32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