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严格政府储备计划管理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于《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储备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补缺、防风险、增效的要求,围绕计划、储存、轮换、使用、监管等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夯实各方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职责建立政府储备,实行单独负责、分级管理;国家建立社会责任准备金制度,社会责任准备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鼓励城乡居民合理储存食物。为了更好地配置储备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储备粮的效益,《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和完善了储备粮动用的协调机制,促进了中央储备、地方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的功能互补、协同高效,共同承担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应有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政府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动用。国家应当建立政府储备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协调粮食供求状况、调控和应急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政府储备规模。政府储备应以口粮为基础,鼓励增加优质口粮作为政府储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大中城市的主城区和市场波动较大的地区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包括必要的小包装)。
在储存和保存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应加强政府储存和物流设施、质量检验和支持能力、成品粮储存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促进储存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提高政府储备的安全和支持能力。在储备轮换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储备购销轮换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在公益性粮食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交易进行,也可以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买,招标拍卖销售。
对于储备的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和地方储备在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依次使用:本行政区域或本地区食品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大幅上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供应明显不足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的;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的其他情形。
在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监管,包括行政监管措施、储备信息监控网络、信用监管、储备信息报告、政府储备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还需要严格保留问责,设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等行政处罚和制裁。对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禁止相关责任人员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