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出院一年后 外科医生因其他科室的疾病被起诉 医生为什么被判一半责任?
作者:PDs。
迟到一年的诉讼
当收到法院传票时,乳房外科医生徐强(化名)仍然不明白为什么他会被一个病人起诉。
这个叫张虹(化名)的人一年前和徐强一起做过甲状腺腺瘤手术。徐强认为当时的手术很成功,术后也没有出现并发症。
但不久前,张虹因突发高血压危机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这次,她被诊断为尿毒症,需要定期透析。
当地医院告诉张虹,她的高血压和肾病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甚至出现了高血压视网膜病变和肾性贫血等多种并发症。
为了弄清自己的病史,张虹翻出了近几年的所有病历。但是一年前,当徐强给她做手术时,她的病历上有一个令人难忘的记录:张虹存在尿潜血阳性、尿蛋白阳性、肌酐 136.6 umol/L,收缩压一直在 140 mmHg 左右在住院期间也长期订购抗高血压药硝苯地平。
然而,在张虹的记忆中,徐强从未告诉过她这些指标的异常,出院时也没有给她开任何抗高血压药。
“当我来到省级三甲医院时,我想得到最好的治疗。结果连检查都不正常,医生都藏着掖着不告诉我。」
张虹认为:「正是许强医生隐瞒了我的异常检查结果,才导致了我对自己的病情毫不知情,延误了诊治。」,因此,她将徐强告上了法庭。
面对张虹的质疑,徐强认为:手术住院期间,患者可能会因为紧张而出现血压等指标的波动,这在临床上很常见,不影响张虹的甲状腺手术。
虽然在每日的病程中没有记录,但徐强在出院小结中写下了“不适随访”的医嘱。他还表示,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时确实口头告知了张虹,记得张虹回答说她出院后会去专科诊所。
当医生和病人各持己见时,法院会怎么说?
「不适随诊」还是漏诊漏治?
江苏鲁曼通达律师事务所刘中智律师认为,许强医生和张虹患者的纠纷,关键在于判断医生是否出现了漏诊。
刘律师表示,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重点关注的是医生在确诊前的询问是否充分,在后续治疗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和告知义务。
张虹的住院病历记录了尿常规异常和血压异常。在这种情况下,最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病历上是否同时记录了医生对异常指标的处理。
卫生部2010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提到:医师需要记录与本次疾病无关,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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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和细节需要体现在病程中。
虽然徐强医生说,他已经得到口头通知,并收到了患者的口头答复,但在课程记录中既没有相关的课程记录,也没有单独的医患沟通记录。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没有证据表明医生告知患者异常指标的相关风险。
而对于出院小结上的「不适随诊」,刘律师认为,这四个字的含义过于宽泛,很容易造成患者误解。
在张虹住院治疗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甲状腺肿问题。所以出院小结中的“不适随访”很容易被患者理解为手术部位不适或甲状腺功能异常,但并非所有异常检查结果都需要随访。
「『不适随诊』这个说法表意不清,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为许强医生尽到了告知义务。」刘中直律师这样说。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患者病情及相关医疗措施的,一旦对患者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
徐强认为,患者的肾功能急剧恶化,并发展成尿毒症,部分原因是疾病的自我发展,他不能完全归咎于此。
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的贾君君医生不同意这种观点:“术前常规检查包括生化检查,如果患者出现了肾功能指标高的情况,那么外科就应该让肾内科进行会诊,进一步排查原因。."
“有时候遇到肌酐值极高的患者,会提前安排透析,否则手术创伤带来的压力很容易加重原发病。”贾君君博士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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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肾内科医生林万冰认为,张虹在高血压危象期间检测到高血压性视神经病变,可以推测患者的高血压病史可能超过一年。
“徐强医生说的有一部分是对的:因为有些肾脏疾病进展极快,即使积极治疗,也有在短期内发展为尿毒症可能。在手术中没有进一步确定病因,所以很难判断立即治疗肯定会延缓肾功能的下降。”。
但林宛兵医生认为,无论术前还是术后,患者都应该得到肾内科规范的诊疗。以“治疗后肾功能会变差”为借口,不咨询肾内科,这是绝对错误的。」
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虹的病情是基于他自己的慢性肾脏疾病,由于他没有接受标准化治疗,患者在突发高血压危机下出现了急性肾功能衰竭。
根据鉴定书,“不排除在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小部分因果关系(诱导/促进效应),所以肯定了许强医生的漏诊、漏治与张虹目前病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裁定,徐强医院应对张虹目前45%的病情负责,并支付了6万多元的赔偿金。
非本科室的疾病,该怎么处理?
目前,我国医生的培训越来越专业化。医术水平越高,专业精度越高。
然而,患者很难被限制在特定的领域。如果一个病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医生需要同时治疗。
面对不熟悉的领域,临床医生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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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规范诊疗。
甲病诊疗过程中发现乙病,可分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治疗A病的科室需要咨询与B病相关的科室,两个科室共同评估患者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同时出现两种疾病,临床上需要根据轻重缓急来决定处理的先后次序。」
如果乙病比甲病更严重,甚至会影响甲病的治疗,很有可能需要根据会诊科室的意见先进行诊疗,甚至有可能要转科室先去治疗 B 疾病.
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A、B 两个疾病也并非完全对立,可以共同治疗。,“作为一个手术科室,癌症转移在临床上很常见。比如直肠癌肝转移后,两个科室做了手术,同时治疗了两种疾病。”贾医生补充说。
第二,是详细告知和记录。
刘中智律师建议,面对临床上容易忽视的非主诉疾病,“医生有申请会诊的动作,患者的病历也会留下相关的会诊记录。".」
病历是在法庭上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最重要的证据。一方面,规范医生书写病历应遵循的卫健委规定;另一方面,详细的记录和解释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医生自身的保护。
医生需要有意识地注意到这些问题,及时跟患者商量相关的诊疗方案并记录下来。(制片人:Z _大力水手)
「法律上,医方不存在过错才是医方免责的前提。」刘中直律师强调。致谢:本文经 路漫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刘中直律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肝胆胰外科主治医师 贾俊君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 林宛兵 专业审核
【注】
对于张虹女士的情况,从普外科的角度,我们会给患者开降压药,并加必要的泌尿系统b超等检查。由于术前检查时发现高血压和蛋白尿,我们也会考虑患者是否有肾功能障碍,并向肾内科咨询。如文中所述,如果肌酐特别高,必要时应在术后安排透析。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肝胆胰外科主治医师 贾俊君 审核意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 林宛兵
张虹甲状腺手术前发现肌酐升高后,应改进检查,明确肌酐升高的原因,如尿B-过量或CT排除梗阻性肾病,免疫球蛋白、补体、抗核抗体、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抗GBM抗体排除免疫相关疾病,尿酸排除痛风性肾病,空腹及餐后2小时血糖排除糖尿病肾病。
如果排除上述情况,患者应考虑高血压肾病(过去可能有长期高血压)或原发性肾病合并高血压,必要时穿刺肾脏。
治疗中,积极控制血压至目标值。可以选择ACEI/ARB药物来降低尿蛋白和保护肾脏,也可以给予其他药物来保护肾脏。
标题图来源:漫画创意
参考文献: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 . court . gov.cn/website/文淑/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a 59 eddd 780 C4 b5 db 7 C4 ABC 600 FB 2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