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不好从18楼扔水桶、杠铃、花盆…判刑!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屡见不鲜。在江苏省无锡市,去年11月,姜三次从18楼投掷水桶、杠铃和花盆,导致两辆汽车受损,并引起社区居民的心理恐慌。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犯罪人姜有期徒刑三年。
11月19日,记者来到无锡某区28号楼。据负责此案的检察官称,肇事者蒋住在该大楼的6楼。由于工作不尽如人意,他在2019年11月19日,27日和28日晚,进行了三次从18楼楼顶投掷物体的行为。
第三起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姜。被绳之以法后,姜对高空抛物罪供认不讳。今年4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姜。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犯罪人姜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法出台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的危害不言而喻。那么,这样的行为会违反哪些法律呢?
从民法角度来看,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内投掷物品。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故意向高空抛掷物体的,根据具体情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多次高空抛掷物、在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掷物五案,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在刑法修正案(11)草案中,也提出了修改高空抛物。新一轮征求二稿意见日前结束。
有关部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层面跟进了,需要从自己做起。所谓心情不好,宣泄情绪,永远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才能真正保证我们头顶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