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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刑事案件

发布于:2020-11-30 被浏览:3000次

齐鲁网11月30日电-11月29日上午,邹平市法院对张、夏等涉黑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邹平法院对以张士学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邹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等人自2003年以来,通过创办和经营纸业有限公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煤炭有限公司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利用其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通过将家庭成员和亲信发展为党员、行贿选举、压制选举对手等非法手段控制基层政权。在此期间,张通过表彰被告人的“努力工作”来拉拢被告人,并通过发工资、请客人吃饭、出借资金等方式来聚集被告人。从而培养力量。张、等人经常聚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作恶多端、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魏桥镇及周边地区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邹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等人犯有恶势力罪,构成寻衅滋事罪、侵占、挑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并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8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

邹平法院对以夏方礼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邹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夏自2002年以来,利用其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通过发展党员、任用、安排和聘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在村“两委”工作,未经组织程序,帮助他人干预项目牟利等方式,掌握了基层政权。被告人夏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村集体资产,获取经济利益。他们经常将被告人聚集在一起,共同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的手段。在霍珀,

邹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等人犯有恶势力罪,分别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岗位、挪用资金等犯罪,应依法惩处。据此,根据被告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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