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785万余元!儋州某村村长因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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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
叶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叶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1995年,儋州那大镇贾村村委会向所辖村组借款25万元,同意每年支付利息5万元;1996年,村委会A再次向村B组借款5万元,共贷款30万元建木材厂。1997年,A村村委会为了偿还欠款和利息40万元,以每亩集体农用地2万元的价格补偿了B村村组。
2000年8月1日,叶茂利用自己作为B村组组长的职权,以儿子的名义承包了20亩土地,年租金2800元,承包期30年。2009年叶担任村组组长时,通过组织策划,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地转让给儿子。从2010年开始,叶茂在儿子的协助下,将地块东面相连的B村村民的28.95亩农用地和8.95亩橡胶地,任意规划成96套宅基地,做成《那大镇某村委会村民宅基地安置图》出售。
2010年至2019年,也谋出售了54套宅基地(面积约10.81亩),总收入1019.8万元。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经扣除购买土地款及“三通一平”费用,获利人民币78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8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儋州法院审理了此案,采纳了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叶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案件查获的317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465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村组违法所得被追缴19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作为村民小组的领导,检察官说法:我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叶茂应该更清楚《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集体土地不允许随意买卖。但叶茂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村集体土地,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海南新客户,南海网,南方都市报
记者:通讯员:杨迪
编辑:陈巧凤
值日官:史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