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理《民法典》实施后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近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与西峰县某砂石厂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1年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此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首案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
2019年7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发现西峰某砂石厂的砂石料场露天堆放砂石。根据贵州分析测试研究院的评估,砂石料场位于矿业,占地面积3666平方米。砂石厂堆放的砂石改变了土壤环境的使用功能,导致原有土壤环境的涵养水源功能发生变化。专家建议,在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就地修复的方式,在砾石堆场修建防雨大棚、排水沟(管)、初期雨水淋溶集水池等修复措施。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预计为136万元。此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鉴于本案案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的认定没有争议,按简易程序处理。
据悉,在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办案时间缩短,办案程序便捷,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效率和效果上实现了双赢;同时,借助司法确认程序,强制执行赔偿协议,有效保障了修复责任的落实。
延伸阅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主席签署第45号总统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新颁布的《民法典》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美丽中国的建设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逾期不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该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人进行替代修复的责任。
